吉林省道路運輸條例全面解讀——規范市場保障安全
2024-11-09 10:00:01類型:來源:卡車人作者:qiuxs
吉林省出臺了《道路運輸條例》,目的是規范道路運輸市場,保障運輸安全,維護各方權益,推動行業健康發展。這個條例覆蓋了全省范圍內的所有道路運輸業務,包括客運、貨運、車站經營、車輛維修和駕駛員培訓等。縣級以上的交通部門負責具體管理,其他政府部門也要配合執行。政府還需制定道路運輸的發展規劃,鼓勵投資,扶持行業發展。交通部門要調整運力,合理分配車輛,加強市場監管,推廣信息技術在運輸業的應用,發展安全環保的運輸方式。運輸業者要合法經營,誠信守法,公平競爭。![]()
運輸業者要取得相應的許可和營運證后才能開展經營活動。交通部門需定期發布客運市場信息,并制定增加運力的方案。客運線路的經營許可可以通過招標方式進行。獲得許可的業者必須按照承諾提供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擾合法的客運業務,不得阻撓新的客運車輛運營,不得擾亂運輸秩序。客運線路經營者必須持續提供服務,不得隨意停業或轉讓經營權。客運業者要提供與票價相符的服務,對于誤乘或漏乘的乘客要全額退款或安排改乘,對于造成乘客傷害或行李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客運業者還要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設施完好、安全有效、清潔衛生,并采取措施保護乘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乘客不得攜帶危險品,客運站和司機有權拒絕攜帶危險品的乘客乘車。托運貨物時也不得夾帶危險品。
在新建或改建縣鄉公路時,要同步建設鄉村客運站等配套設施。客運車輛必須按照批準的線路、班次和站點運行,并設置客運標識。交通部門要與其他部門合作,在市區內設置客運班車站點。在節假日和客流高峰期間,交通部門可以調整客運班車的線路、班次、站點和發車時間,客運業者必須遵守調度安排。旅游客車必須按照批準的線路行駛和停靠,不得隨意設點停靠。包車不得沿途攬客。客運服務人員要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穿著統一的服裝,佩戴標識。貨運業者要合法經營,不得進行地區或部門封鎖,不得壟斷貨源,不得妨礙貨主自由選擇承運人。鼓勵使用標準化運輸車輛,發展多式聯運、網絡貨運、城市綠色配送等運輸方式。危險廢物的運輸要遵守相關規定。瓶裝液化氣等壓縮氣體的運輸必須使用專用車輛,并在車身噴涂標識。提供駕駛服務的汽車租賃業者視同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后,業者必須及時上報,不得隱瞞。緊急運輸任務和指令性計劃運輸任務由交通部門組織和實施,業者必須遵守調度,政府將提供相應補償。
客運站經營者設立分站必須獲得許可。客運站經營者要根據許可確定的線路、班次、車輛和站點組織車輛進站、售票、發車,并公布相關信息,引導旅客,維護秩序。客運站經營者要提升服務設施,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并保持環境清潔衛生。城市客運站應提供信息查詢、聯網售票等服務。客運站不得非法收費、提供不公平服務、占用票款、強迫發車、在站外檢查車輛、提供虛假信息等。客運站與客運業者簽訂或變更服務合同后,必須向交通部門備案。駕駛員培訓機構要按照教學大綱進行培訓,如實填寫日志,建立學員檔案。交通部門和駕駛考試發證機構要建立培訓與考試的銜接機制,實現信息共享,確保培訓考試的質量。機動車維修業者要具備相應條件,建立維修檔案,并實施電子化管理,托修方有權查詢維修檔案。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要符合技術規范和標準,確保檢測結果真實準確,承擔法律責任,并至少保存兩年的檢測資料。維修和檢測從業人員要具備相應的知識和技能。貨運站(場)經營包括貨物倉儲、保管、配載、理貨、代理、信息服務和搬運裝卸等。貨運信息服務業者要確保提供的信息準確,如果信息錯誤導致車輛空駛、運輸延誤等直接經濟損失,必須賠償。貨主和承運人有權自行裝卸貨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壟斷裝卸業務,不得強制裝卸、野蠻裝卸。
道路運輸業者及相關業務業者必須接受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信息。交通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時必須佩戴標志,并出示合法的執法證件。重點監督檢查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和檢查站。實施交通衛生檢疫期間,交通部門要與衛生部門合作,在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和留驗站實施臨時衛生檢疫。口岸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加強口岸國際道路運輸基礎設施和信息化管理,提高便利化運輸水平,并加強對出入口岸的國際道路運輸的監督管理。外省運輸車輛在本省從事駐點運輸必須接受管理。駐點運輸是指獲得經營許可的車輛在非車籍地的駐在地連續三十天內有五天以上從事運輸經營。以車籍地為一端的班線運輸車輛除外。違反規定,未經許可或沒有車輛營運證從事道路運輸的,交通部門可以暫扣違法經營的車輛,必須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保管費。超載車輛必須立即制止,客運超載必須安排改乘,貨運超載必須卸載并保管超載貨物,費用由超載運輸經營者承擔。上級交通部門必須監督檢查下級部門的執法活動,糾正違法、不當和不作為行為,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交通部門必須公開工作制度,建立舉報制度,接受監督,處理投訴,并在規定時限內作出回應和處理。對經營者、業務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實行考核制度,根據考核情況給予處罰,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和從業資格證。
未按規定維護和檢測車輛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未簽訂合同、未按大綱培訓、未如實填寫日志的駕駛員培訓機構將被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將被責令停業整頓。拒絕緊急任務、使用非專用車輛運輸壓縮氣體、未按批準線路運營、不服從調度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許可。未經授權出租或轉讓客運線路經營權的,將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未經許可設立分站、不具備維修條件承接特約維修服務等,將被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二至十倍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不足一萬元,將被處以二萬元至五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獲得許可后不再具備許可條件但仍繼續經營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被吊銷許可。檢測機構出具不真實、不準確檢測結果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被列入不真實、不準確檢測單位名錄,并向社會公布。交通部門管理人員非法扣押許可證、車輛,非法攔截車輛、亂收費、亂罰款,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將受到處分,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非營利性的政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運輸,以及工廠(礦山)自有車輛僅在本單位區域內非公共道路上的運輸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出租車客運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不適用本條例。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吉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標簽: 吉林省道路運輸條例 運輸安全 市場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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